⒈ 县和道。汉制,邑有少数民族杂居者称道,无者称县。
⒉ 通行全县或县与县之间的道路。
⒈ 县和道。 汉 制,邑有少数民族杂居者称道,无者称县。
引《史记·司马相如列传》:“檄到,亟下县道,使咸知陛下之意。”
裴駰 集解:“《汉书·百官表》曰:‘县有蛮夷曰道。’”
《汉【hàn】书·梅福传》:“数因【yīn】县道上言变【biàn】事,求假軺传【chuán】,诣行在所,条对急政,輒报罢【bà】。”
⒉ 通行全县或县与县之间的道路。
引汉 王充 《论【lùn】衡·别通》:“夫县道不通于【yú】野,野【yě】路【lù】不达于邑【yì】,骑马【mǎ】乘舟者,必不【bú】由也。”
宋 徐铉 《送史馆高员外使岭南【nán】》诗:“双旌驰县道, 百越 从軺车。”
⒈ 联络县市与重要乡镇间的道路。
1.他亲【qīn】笔【bǐ】起草【cǎo】了一份义正词严的【de】通牒让春生和刘朴给德军司令克罗德【dé】送去,要求克罗德向本县道歉并立【lì】即带兵退出县【xiàn】城,回到【dào】中德【dé】胶澳条约所【suǒ】规【guī】定的地【dì】点安营扎【zhā】寨。
2.他亲【qīn】笔起草【cǎo】了一份【fèn】义正词严的【de】通牒让【ràng】春生和刘朴给德军司【sī】令克罗德送【sòng】去【qù】,要求克罗德向本县【xiàn】道歉【qiàn】并立即带兵退【tuì】出县城,回到中德胶澳条约所规定的地点安营扎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