shī

师资


拼音shī zī
注音ㄕ ㄗ

繁体師資
词性名词

师资

词语解释

师资[ shī zī ]

⒈  可以当教师的人才。

培养师资。

teachers;

引证解释

⒈  后因以“师资”指教师。

《老子》:“善人者,不善人之师也;不善人者,善人之资也。”
《穀梁传【chuán】·僖公【gōng】三十二年》“晋侯 重耳 卒” 晋 范宁【níng】 注:“此盖《春【chūn】秋》之本旨,师资【zī】辩説日用【yòng】之常【cháng】义【yì】。”
杨士勋 疏:“师者教人以不及,故谓师资也。”
《陈【chén】书·周弘正传》:“太子【zǐ】以 弘正 朝廷旧【jiù】臣【chén】,德望素重,于是降情屈礼,横经请【qǐng】益【yì】,有师资之敬焉。”
唐 元稹【zhěn】 《论教本书》:“兵兴以来,兹弊尤甚【shèn】,师资保傅【fù】之官,非疾废眊【mèi】瞶不任【rèn】事者为之,即休戎罢帅不知书者处【chù】之。”
宋 范仲淹 《代人奏乞王洙充南【nán】京讲书状【zhuàng】》:“右臣闻 三代【dài】 盛【shèng】王,教治天下,必先崇学校【xiào】,立师资,聚羣【qún】材。”

⒉  今指能当教师的人材。

如:培养师资、师资不足。

⒊  犹师生;师徒。

《后汉书·廉范传》:“范 叩【kòu】头曰:‘臣【chén】无状愚戇,以为【wéi】 汉 等皆已伏诛,不胜师【shī】资之情,罪当万坐。’”
南朝 宋【sòng】 刘义庆【qìng】 《世说新语【yǔ】·言语》:“昔先君 仲【zhòng】尼,与君先人 伯阳 有师资之尊,是僕与君奕世【shì】为【wéi】通好【hǎo】也。”
《旧唐书·方伎传·孙思邈【miǎo】》:“当时【shí】知名之【zhī】士 宋【sòng】令【lìng】文【wén】、孟詵、卢【lú】照邻 等,执师【shī】资之礼以事焉。”

⒋  谓从师;效法。

《魏书·乐志》:“且 燧人 不师【shī】资而习【xí】火, 延寿 不束脩以【yǐ】变律。”
唐【táng】 张彦远【yuǎn】 《历代名画记【jì】·叙【xù】师资传授南北时【shí】代【dài】》:“若不知师资传授,则未可议乎画【huà】。”
孙中山 《中【zhōng】国民【mín】主革【gé】命之重【chóng】要》:“然【rán】而 日【rì】本 之文明,非其所【suǒ】固有者【zhě】,前则取之于 中国,后则师资【zī】于 泰【tài】西。”

⒌  培育;教导。

唐 黄滔 《祭【jì】钱【qián】塘秦国太夫人》:“颜 氏【shì】子则提育圣人, 曹大【dà】家 则师资诸女。”

国语辞典

师资[ shī zī ]

⒈  可以效法或引以为戒的人和事。

《谷梁传·僖公三十二年》:「晋侯重耳卒。」
晋·范宁·集解:「此盖修春秋之本旨,师资辩说日用之常义。」
《后汉【hàn】书·卷三【sān】一·廉范传》:「以为【wéi】汉等皆已伏诛,不胜师资【zī】之【zhī】情,罪当万坐。」

⒉  老师。

《谷梁传·僖公三十二年》唐·杨士勋·疏【shū】:「师者【zhě】教人【rén】以不及,故谓师为【wéi】师资【zī】也。」
宋【sòng】·范仲淹〈代【dài】人奏乞王洙充京讲书状【zhuàng】〉:「臣闻三代盛王,致【zhì】治天【tiān】下,必先崇学【xué】校【xiào】,立【lì】师资,陈正道。」

⒊  准备担任老师的储备人才。

如:「国小师资班」。

英语qualified teacher

德语Lehrbeauftragte pl, Lehrkräfte (S)​, Lehrkörper (S)​

法语personne ayant les qualités requises pour enseigner

分字解释


※ "师资"的意思解释、师资是什么意思由恒修居汉语词典查词提供。

造句


1.而众所周【zhōu】知,长安书院、河洛书院的【de】生源和【hé】师资【zī】力量【liàng】均是百里挑一的【de】。

2.必须培养才得兼备、训练有素的师资,否则真会误人子弟。

3.凡是从事教学工作的人都必须取得教师资格。

4.韦【wéi】钰说,现【xiàn】在,各小学、中学【xué】教育【yù】水平、师资水平参【cān】差【chà】不齐,甚至差距很大,而我。

5.韦【wéi】钰说,现在,各【gè】小学、中学教育水【shuǐ】平、师【shī】资水平参差不【bú】齐,甚至差距很大,而【ér】我。

6.而后,以杰【jié】出的【de】教学、优良的师资【zī】,和完善【shàn】设施等遍【biàn】布全美各大校区,进【jìn】而闻【wén】名全球。

7.荣获中国烹饪协会颁发的全国餐饮业认定师资格证书。

8.因地制宜搞好民族地区高校师资队伍建设。

9.现行教师资格的立法既有其【qí】合理【lǐ】的一面,也有【yǒu】其不【bú】足的一面,立法【fǎ】方面的不足必然【rán】导致其在操【cāo】作层面上【shàng】存在的【de】一些问题。

10.推行【háng】学【xué】分制将会面临【lín】师【shī】资、教学场馆及【jí】教学管【guǎn】理等软硬件【jiàn】条【tiáo】件的制约,在实施【shī】时应遵循因地制宜、以点带面和循序【xù】渐【jiàn】进等原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