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登记录用。
引明 唐【táng】顺之 《常【cháng】熟县二烈祠记》:“自【zì】古奸人篡窃,而【ér】其故臣【chén】不幸以才见籍録。于斯之【zhī】时,彼有【yǒu】弃瑕用讐【chóu】之图,而【ér】我有佯合观衅之【zhī】便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