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判刑轻的囚犯。
引《隋书·刑法志》:“切【qiē】见南北郊坛,材官、车【chē】府、太官下省、左【zuǒ】装等【děng】处【chù】上【shàng】啟【qǐ】,并请四【sì】五岁以下轻囚,助充使役。”
1.竟然有那么【me】多的年轻囚犯【fàn】试图自杀或自【zì】残,内政【zhèng】部决不【bú】可等【děng】闲视之。
2.竟然有那么多的年轻【qīng】囚犯【fàn】试图自杀或【huò】自残,内政部决不可【kě】等闲【xián】视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