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。
⒉ 清代官署名。原属民政部,为民治【zhì】、警政【zhèng】、疆里、营【yíng】缮、卫生【shēng】五司之一。职掌【zhǎng】巡察禁令,分稽【jī】行政司法。光绪三十年隶属巡警【jǐng】部,为警政、警法【fǎ】、警【jǐng】保、警学、警【jǐng】务五司之一。参【cān】阅【yuè】《清【qīng】史稿·职官志【zhì】六》。
⒈ 有关警察方面的政务。
引《清史【shǐ】稿·食货志一》:“而 石首【shǒu】、监利,光绪【xù】 末釐出厂地二万【wàn】餘亩,俱令招垦【kěn】,以租息济警政小学。”
⒉ 清 代官署名。原属民政部【bù】,为民治、警【jǐng】政、疆里、营缮【shàn】、卫生五【wǔ】司之【zhī】一。职掌巡察【chá】禁令,分稽行政司法。 光【guāng】绪 三【sān】十年隶属巡警部,为警政、警法、警【jǐng】保【bǎo】、警学、警【jǐng】务五司之一。参阅《清史稿·职官志六【liù】》。
⒈ 警察在法律规范内所执行的相关事务。
例如:「政府将在近日内会同警政高层单位召开全国性的治安会报。」
1., 警政署的一清专案就是要将那些作威作福的坏人一网打尽。
2., 警政署的一清专案就是要将那些作威作福的坏人一网打尽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