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。
⒉ 义理法则。
⒊ 桐城派古文家亦以称着文应遵循的准则。
⒈ 旧指合乎某种道义标准的法律。
引《荀子·王霸》:“所以为布陈於国家刑法者,则举义法也。”
汉 刘向 《新序·杂事三》:“若先王( 燕昭王 )之报怨雪丑,夷万乘【chéng】之 齐,收八百【bǎi】年【nián】之积,及其弃羣【qún】臣【chén】之日,餘令詔后【hòu】嗣之义法。执政【zhèng】任事【shì】,循【xún】法令,顺庶【shù】孽【niè】,施及萌隶,皆可以教后【hòu】世。”
⒉ 义理法则。
引《史【shǐ】记【jì】·十【shí】二诸侯年表序》:“﹝ 孔【kǒng】子 ﹞论史【shǐ】记旧闻,兴于【yú】 鲁 而次《春秋》,上记 隐,下至 哀 之获【huò】麟,约其辞【cí】文,去其烦重,以制义法,王道备,人【rén】事浹。”
⒊ 桐城 派古文家亦以称著文应遵循的准则。
引清【qīng】 方苞 《书<货殖传>后》:“《春秋》制义法【fǎ】,自 太史【shǐ】公【gōng】 发之,而【ér】后之深于文者亦具【jù】焉。”
刘【liú】师培 《论【lùn】近世【shì】文学之变【biàn】迁》:“其【qí】墨守 桐城 文派者,亦囿於义法,未能【néng】神明变化。”
1.一百零八、礼义法度者,应时而变者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