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副职官员。
引清 唐【táng】甄【zhēn】 《潜书·卿牧》:“昔【xī】未有巡抚【fǔ】,三【sān】司分治【zhì】赋、兵、刑而无所【suǒ】统,固非【fēi】良【liáng】法,请亦革之,而復立州牧,赋、兵、刑以其【qí】贰属分理而【ér】统於牧。”