⒈ 拷打。
引《书·益稷【jì】》“挞以记之【zhī】” 孔 传:“笞挞不是者,使记识其过。”《后汉书·崔寔【shí】传》:“右趾者既殞【yǔn】其命,笞挞者往往【wǎng】至死,虽有轻刑【xíng】之名【míng】,其实【shí】杀也。”明 张居正 《与南台【tái】长【zhǎng】言中不【bú】干外政书》:“张进 本一火者耳,酒【jiǔ】泼放肆,送【sòng】内守备【bèi】笞挞之,革其管事,法如是【shì】足矣。”康有为 《大同书》甲部第一章:“小不如意,呵谴笞挞。”